“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纪检监察机关在不断提升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水平的同时,要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运用标准和要求,科学分类处置,实现“惩治极少数”和“管住大多数”协同并进;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实事求是,毋枉毋纵,准确运用,一是一、二是二,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实现监督执纪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调动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