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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4月30日上午,我市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召开。
我市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来源:开封网 作者:全媒体记者 郭中昱 发布时间:2024-04-30 1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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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上午,我市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振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振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强,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希玉发布了我市调解工作相关情况,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科(新闻发布科)科长赵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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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水平,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了《开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的出台,既体现了中央、省委精神,又具有开封特色,在全省属于创新之举,对于推动我市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增加社会各界对《意见》的深入了解,加快推进此《意见》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贯彻落实,特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孙振廷首先介绍《开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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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关于调解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们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省委书记楼阳生、市委书记高建军都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今年3月8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27家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开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4月18日印发实施。

《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迫切需要。该《意见》的出台,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总体框架。《意见》共8部分27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主要讲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二是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工作作了具体安排。三是对做好调解工作从多方参与、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接着,张振国发布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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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了《开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如何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多方参与、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等内容进行明确。《意见》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特点:一是覆盖更加广泛。可以说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能够就地及时处理。《意见》强调,要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加强多方参与,强化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联动,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职责更加明确。《意见》明确规定了党委政府要统筹推进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牵头抓总作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信访等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三是制度更加完善。要建立健全党委政法委牵头,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了各类调解之间告知引导、移交委托以及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应急联动、分析研判等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类调解组织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收集、报送、分析、反馈等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四是保障更加有力。明确规定了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为切实保障调解组织、队伍、经费提供了有力支撑。

发布会提问环节,现场记者积极发问,发布人详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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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提问: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要把握什么样的原则?

孙振廷回答:《意见》对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需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有四个方面:一要坚持源头预防。强化关口前移,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做到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二要坚持调解优先。要主动适应新时代矛盾纠纷变化的新特点,坚持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要坚持依法调解。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时时刻刻、事事处处用“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调解工作,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四要坚持实质调解。调而没解等于没调,解决矛盾纠纷要解决诉求,更要解开心结,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开、化解掉,做到事心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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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日报》记者提问:就如何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明确了哪些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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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玉回答: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明确了以下举措:一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巩固和规范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切实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二是做实行政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在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机关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任务较轻的行政机关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科室部门,并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对与职能部门相关的纠纷及时调解、分流处置。三是做强司法调解工作。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对接指导,对我市诉前调解范围、诉前引导、受理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推进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开展,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四是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的原则,对我市有关部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备案等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五是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调解。支持和鼓励仲裁、律师、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推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渠道”和“快车道”。六是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党委政法委牵头,部门配合,制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推动在程序安排、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律师协会等建立告知引导制度;信访部门健全完善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的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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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司法调解目前已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推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在《意见》中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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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强回答:人民法院始终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是加强对接和指导。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社区、进网络、进乡村,实现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实现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拓宽调解适用范围。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民商事案件除依法不能调解的以外,凡是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都要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刑事案件要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力度,尝试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新模式。行政案件要积极探索行政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关系和谐。执行案件要加大和解力度,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三是加强诉前引导。全面推行诉讼辅导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诉讼辅导员,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告知当事人选择诉讼所需的成本和诉前调解的优势特点,指导、协助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或线下自助服务设备开展诉讼风险评估,推荐调解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向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法院要及时登记立案。四是依法受理调解。人民法院要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等多发类型纠纷,完善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开展诉前调解前置程序,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调解工作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确保调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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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记者提问:下一步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张振国回答:我们政法委将采取四项有力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党委政府要统筹推进调解工作,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好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整合辖区内资源力量,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党委政法委要研究完善矛盾纠纷化解的路线图,将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加强督导。政法委员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加强源头治理和关口把控。二是压实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人民法院要发挥好专业优势和引领推动作用,以能动司法促进诉源治理;检察院要促进相关民事纠纷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治安纠纷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调解工作;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工作,统筹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信访部门要做好适合调解类信访事项的依法疏导化解工作。三是强化监督责任。根据谁的责任区谁负责原则,将责任分解到人,任务落实到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方的作用。各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明确调解工作考核细则,切实做到奖惩分明。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健全对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调解员等级评定等考核激励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应承担职责,制定本行业调解组织管理标准,定期通报表扬或批评约谈。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效,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进事迹,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扩大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和群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责任编辑:杨义菲